2017年深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一览 不同的工伤伤残等级享受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不同的工伤伤残等级享受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具体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伤残分别为 27 个月、25 个月、23 个月和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伤残的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 90%、85%、80% 和 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六级伤残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 70%、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八级、九级、十级伤残标准分别为 13 个月、11 个月、9 个月和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七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此外,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不同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月计发,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发放标准分别为 60%、50%、40%、30% 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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